一些技术公司正在对电子工资单的使用提出担忧。一方面,希望对员工实施和使用的公司。另一方面,那些开发了这种类型的软件的人,因为他们的客户在纳入这种软件时有疑虑和反对意见。
同年6月22日的第173/015号法令明确规定了发放电子工资单的可能性。它是基于 "需要修改关于发放工资收据的条例",因为 "持续的技术和计算机化变革提供了以电子格式发放工资收据的可能性,这需要更新该领域的现行条例"。
它只包含两个条款,第一个条款为第107/008号法令的第38条提供了新的文本,该条规定了纸质工资单(没有重大修改),而第二个条款为同一条例增加了第38条之二,允许雇主有可能签发电子工资单,但必须满足明文规定的某些要求。
"第38-BIS条:雇主可以发出电子格式的收据,为此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a) 实施一个计算机系统,使工人能够远程查看收据,为此提供一个用户和密码,使其能够咨询和控制。收据中包含的信息必须在劳动信贷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可获得,并且必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社会保障银行的控制机构的要求提供。
b) 根据工人的简单要求提供纸质收据,或在所有工人都能接触到的地方用终端和打印机方便打印。
c) 如前条所述,以电子方式签发的收据必须包含与以纸质方式签发的收据相同的数据。
d) 如果是通过电子货币支付信贷,收据必须说明所使用的工具及其标识。
e) 如果工资的支付是通过在金融中介机构的存款进行的,收据上必须注明机构的名称和分支机构、账户和交易号码,以及存款的日期和金额。支付的生效日期应被视为以工人的名义存入工资的款项有效地由其支配的日期"。
这一领域的规范性更新遵循了信息社会的一般路径。采用新的计算机和远程技术,允许处理、交流和检索大量的信息,导致商品的 "非物质化 "和 "虚拟化 "越来越多。公司和工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立法者不仅认可这种关系,而且希望通过颁布保护双方权利的规则来加深这种关系。这无疑是其中一种情况。
并非任何电子收据都能被条例所接受。第38条之二的每一款都表达了对其正式化和接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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